(2015)银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陈婷与北海南沙渔业地产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婷,北海南沙渔业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陈婷。被执行人:北海南沙渔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黄章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婷申请执行北海南沙渔业地产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海南沙渔业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自动将本案执行款16007.41元汇入本院帐户,在扣除本案执行费139元后,余款15868.41元本院已退给申请执行人,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银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银执字第4号案已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