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马执字第0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从干与被执行人徐双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从干,徐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马执字第00197-1号申请执行人张从干。被执行人徐双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从干与被执行人徐双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从干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2013)新马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俊梅审 判 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胡安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向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