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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丁善敏与温州辽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善敏,温州辽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58号原告:丁善敏。被告:温州辽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环城东路168号。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原告丁善敏与被告温州辽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海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善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丁善敏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守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