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薛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甲,薛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42号申请执行人:薛某甲。被执行人:薛某乙。案由:抚养费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少民字第02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薛某甲与被执行人薛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少民字第0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庄会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