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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薛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甲,薛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42号申请执行人:薛某甲。被执行人:薛某乙。案由:抚养费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少民字第02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薛某甲与被执行人薛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少民字第0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庄会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