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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罗自蓉与何君、周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罗自蓉;何君;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筠连民保字第13号 原告罗自蓉,女,196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委托代理人胡光才,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何君,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告周敏,女,1984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自蓉与被告何君、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何君、周敏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宜都莱茵河畔小区西湖湾XX幢X单元XXX号房屋予以查封。原告自愿以其坐落于高县庆符镇滨江东路(金典家园X号楼)XXX号的房屋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何君、周敏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宜都莱茵河畔小区西湖湾XX幢X单元XXX号房屋。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毁损、转移,不得设立他项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后,被查封人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应申请续查封,逾期未申请,该查封效力消灭。 代理审判员  蒲婉馨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