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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民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建民诉李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民,李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1124号原告王建民,男,生于1977年7月。委托代理人刘运良,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彬,男,生于1986年10月。委托代理人田香臣,系被告李斌之母。委托代理人周天雷,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支公司。企业负责人鲁磊,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韩晋,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民诉被告李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因需进行伤情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门敬录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左明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