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执字第839号-1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罗必良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罗必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839号-1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被执行人罗必良,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罗必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必良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0440.58元及利息、滞纳金1022.03元、年费16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346元。因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佛城法执字第8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素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