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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立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冯健兴与陈子超、黄洪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健兴,陈子超,黄洪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立保字第22—1号申请人冯健兴,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冯玉环,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陈子超,住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黄洪焕,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冯健兴与被申请人陈子超、黄洪焕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冯健兴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子超价值70000元、黄洪焕价值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健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子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黄洪焕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冯健兴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锦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健荣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