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根与赵伟、史小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赵伟,史小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237号原告张根,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赵伟,男,汉族,1980年9月2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史小娟,女,汉族,1980年2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赵伟之妻。原告张根诉被告赵伟、史小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撤回对被告赵伟、史小娟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