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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根与赵伟、史小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赵伟,史小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237号原告张根,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赵伟,男,汉族,1980年9月2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史小娟,女,汉族,1980年2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赵伟之妻。原告张根诉被告赵伟、史小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撤回对被告赵伟、史小娟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