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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永花与被执行人景伟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永花,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512号申请执行人薛永花,女,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景伟,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薛永花与被执行人景伟之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永花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对(2013)延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延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清泉执行员  朱连涛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