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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民一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茌平县信通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与沈延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信通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沈延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茌民一初字第1925号原告:茌平县信通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工交路18号法定代表人:梁淑芬。被告:沈延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县信通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延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茌平县信通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茌平县信通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茌平县信通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茌平县信通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登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灵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