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一终字第2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卷烟厂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卷烟厂,青岛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27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友,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昆,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卷烟厂。法定代表人邹勇,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志红,总经理。上诉人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卷烟厂、青岛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勇代理审判员 龙 骞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