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XX伟、陈士华与何国林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伟,陈士华,何国林,邓健康,杨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伟。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士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国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健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兰。上诉人XX伟、陈士华因与被上诉人何国林、邓健康、杨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蓬安县法院(2014)蓬民初字第2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通知上诉人XX伟、陈士华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XX伟、陈士华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何华轩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