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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汪天华与谢云风、詹春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天华,谢云风,詹春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汪天华。委托代理人:庄波,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云风。被告:詹春娇。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天华诉被告谢云风、詹春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天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天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天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98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汪天华负担。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