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宁玻与被执行人包头市雪域天路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5)昆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马宁玻,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包头市雪域天路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刘钢,公司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仲字(2014)第96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马宁玻与被执行人包头市雪域天路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已全部履行和解协议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仲字(2014)第9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山审判员 戴俊玲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