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段祥学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与李子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子成,段祥学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子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祥学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段祥学,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子成与被上诉人段祥学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永法民初字第03467号民事判决,李子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李子成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子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子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子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雪方审 判 员 秦 敏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远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