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邵金华与陈仙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金华,陈仙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527号原告邵金华。委托代理人李峰,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仙侠。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金华与被告陈仙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邵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管丽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