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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潘丽华与连云港晶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丽华,连云港晶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商初字第142号原告潘丽华。委托代理人胡维芝,连云港市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晶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科技路。法定代表人葛德华,总经理。原告潘丽华诉被告连云港晶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晓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维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晶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丽华诉称,被告因业务需要,购买原告塑料地板及胶水,合计价款17400元,2013年12月30日付货款5000元,余款12400元约定于2014年12月20日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24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晶族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潘丽华系开发区之忠室内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经营的范围为地毯、海绵、地板革、软门帘等。2013年,被告晶族公司在原告处购买塑料地板及胶水,并于2014年1月20日向原告潘丽华出具《欠款》条一张,内容为,晶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欠光伸市场塑料地板款含税:440平方*39.00=17160.00元,胶水壹箱*240元,共计壹万柒仟肆佰元整¥17400.00元。备注:晶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付货款伍仟元整,欠壹万贰仟肆佰元整¥12400.00元,剩余货款2014年12月20日还清。欠款单位:晶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办人:单民主153807725792014年1月20日。晶族公司在欠款单位处盖章。2013年12月30日,被告晶族公司给付5000元货款后,剩余货款12400元一直未给付原告。上述事实有《欠款》条一张、营业执照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2014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款条,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在欠款条中已经承诺于2014年12月20日还清剩余货款12400元,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余额124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晶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潘丽华货款人民币124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晓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 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