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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康伟与海南天合传美文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康伟,海南天合传美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王康伟。被执行人海南天合传美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强。申请执行人王康伟与被执行人海南天合传美文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龙债初字第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支付令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天合传美文化有限公司的存款2206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蒙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娇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