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余商初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蔡金华、吴国强与吴国强、章文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商初字第2339号原告:蔡金华。委托代理人:沈炳松。被告:吴国强。被告:章文琴。被告:楼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华诉被告吴国强、章文琴、楼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金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金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金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蔡金华负担。审 判 长  胡其芬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尤越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斯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