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民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易贤艺与杨思满、汤碧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贤艺,杨思满,汤碧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易贤艺,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洪江市人,住洪江市。被告杨思满,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怀化市人,住怀化市。被告汤碧胜,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洪江市人,住怀化市。诉讼代理人舒晓斌,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易贤艺与被告杨思满、汤碧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以暂无法提供被告杨思满的行踪和住所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贤艺撤回对杨思满、汤碧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易贤艺负担。审 判 长 邓江平审 判 员 曾祥勇人民陪审员 彭 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康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