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5)连东民初字第01427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伟与狄飞飞、薛珊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狄飞飞,薛珊珊,鲍春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5)连东民初字第0142700131号原告张伟。被告狄飞飞。被告薛珊珊。被告鲍春晓。原告张伟诉被告狄飞飞、薛珊珊、鲍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伟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忆 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敏娜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