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民申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闫新民因与冯家兰婚约财产纠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闫新民,冯家兰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民申字第000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闫新民,男,193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退休教师,住霍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冯家兰,女,194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市民,住霍邱县。再审申请人闫新民因与被申请人冯家兰婚约财产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霍民一初字第01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闫新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周艾东审判员 丁庆武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