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谢红妍销售伪劣产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红妍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207号罪犯谢红妍,女,1981年3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第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2009)漳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红妍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31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红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谢红妍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元。本院认为,罪犯谢红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出罪犯谢红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对罪犯谢红妍的减刑,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红妍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次减刑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 一 鸣审判员 张书玲二O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