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卢执字第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顺华申请执行张栓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华,张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卢执字第469-1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华,男,1971年生。被执行人张栓,男,1974年生。我院受理王顺华申请执行张栓合同纠纷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栓名下有牌号豫M440**的东风日产新天籁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栓名下的牌号豫M440**的东风日产新天籁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禁止擅自转移、转让车辆权属。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张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