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袁继强、占德胜、占国斌、黄俊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继强,占德胜,占国斌,黄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继强,绰号“袁大头”、“大头”,男,出生于江西省景德镇市,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景德镇市珠山区,家住景德镇市珠山区。1999年1月15日因犯运输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10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景德镇市看守所。辩护人江文华,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占德胜,绰号“猴子头”、“猴子”,男,出生于江西省景德镇市,汉族,家住景德镇市昌江区。1994年1月7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7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2月23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乐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占国斌,绰号“斌斌”,男,出生于江西省景德镇市,汉族,家住景德镇市珠山区。2007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7月17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8月13日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4年7月3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乐平市看守所。被告人黄俊,绰号“九赖”、“赖皮”,男,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汉族,家住江西省南昌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乐平市看守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刑诉(2014)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继强、占德胜、占国斌、黄俊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继强及其辩护人江文华、被告人占德胜、占国斌、黄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底,被告人袁继强因在“瘦子”开的电玩城玩“打渔机”赌博输了钱,欠“瘦子”钱一事,双方发生矛盾。2014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袁继强纠集被告人占德胜、占国斌、黄俊、冯某某(在逃)、赵某(在逃),欲教训“瘦子”,大家表示同意。为此,被告人袁继强拿出先前非法购买的一支黑色单管猎枪和七发子弹,并陆续借来一支单管来复枪(内有两发子弹)、一支银色自制单管猎枪、一支仿64式手枪(内有两发子弹)。2014年7月10日左右,被告人袁继强持一支柄最长的黑色单管猎枪、占德胜持一支手枪、冯某某持一支来复枪,被告人占国斌、被告人黄俊、赵某各持一把菜刀,六人来到市机务段一带“瘦子”开的“打渔店”,找“瘦子”未果,被告人袁继强等人持枪、刀对赌博机进行打砸,后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袁继强听说“瘦子”在找其,为防止对方报复,被告人袁继强又从刘某(另案处理)处拿来一支猎枪和两发子弹,大家决定共同吃住,保管枪支,做好准备。2014年7月24日左右,被告人袁继强租下广场北路房子(期间因被告人袁继强认为10楼光线太强让被告人黄俊去物业改租901室),由被告人黄俊联系安装宽带、水等设施。期间,被告人袁继强分两次将五支枪和十三发子弹转移至楼下,分别由被告人黄俊(搬二支)、被告人占德胜和占国斌(搬三支)帮忙将枪支和子弹转移至901室。被告人占德胜、占国斌在此居住并负责守枪,被告人袁继强、黄俊白天会去该租住处会合。期间,被告人黄俊曾在此住过一晚。之后,被告人袁继强带被告人占德胜、占国斌、黄俊到九江,后返回本市。2014年7月29日中午12时许,侦查人员抓获四被告人,并缴获枪支五支、子弹十三发。经鉴定,五支枪支均认定为法律意义上枪支。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扣押清单、收缴枪支弹药收据、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四被告人的供述;4、枪支鉴定书;5、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继强、占德胜、占国斌、黄俊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五支;同时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持枪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袁继强、占德胜、占国斌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继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四点辩护意见:1、其当庭认罪服法,具有悔罪表现;2、其打砸赌博机系因多次受到威胁,且未造成人身损害,另打砸的系赌博机,应与一般的任意毁损财物行为有所区别;3、其持有枪支是为了防止报复,事出有因,且未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占德胜、占国斌、黄俊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底,被告人袁继强因在“瘦子”开的电玩城玩“打渔机”赌博输了钱,欠“瘦子”钱一事,双方发生矛盾。2014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袁继强纠集被告人占德胜、占国斌、黄俊、冯某某、赵某,欲教训“瘦子”。为此,被告人袁继强拿出一支黑色单管猎枪和七发子弹,并陆续借来一支单管来复枪(内有两发子弹)、一支银色自制单管猎枪、一支仿64式手枪(内有两发子弹)。2014年7月10日左右,被告人袁继强持一支柄最长的黑色单管猎枪、占德胜持一支手枪、冯某某持一支来复枪,被告人占国斌、被告人黄俊、赵某各持一把菜刀,六人来到市机务段一带“瘦子”开的“打渔店”,找“瘦子”未果,被告人袁继强等人持枪、刀对赌博机进行打砸,后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袁继强听说“瘦子”在找其。为防止对方报复,被告人袁继强又拿来一支猎枪和两发子弹,大家决定共同吃住,保管枪支,做好准备。2014年7月24日左右,被告人袁继强租下广场北路房间(期间因被告人袁继强认为10楼光线太强让被告人黄俊去物业改租901室)。期间,被告人袁继强分两次将五支枪和十三发子弹转移至楼下,再分别由被告人黄俊及被告人占德胜和占国斌帮忙将枪支和子弹转搬至901室。被告人占德胜、占国斌在此居住并负责守枪,被告人袁继强、黄俊白天会去该租住处会合。期间,被告人黄俊曾在此住过一晚。之后,被告人袁继强带��告人占德胜、占国斌、黄俊到九江,后返回本市。2014年7月29日中午12时许,侦查人员抓获四被告人,并缴获枪支五支、子弹十三发。经鉴定,五支枪支均认定为法律意义上枪支。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宣读,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照片,证实2014年7月29日,公安机关从袁继强处扣押枪支5支、子弹13发;(2)收交枪支弹药收据,证实扣缴的枪支和弹药均予以收缴的事实;(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29日,公安民警在景德镇市广场北路房间当场查获五支抢,抓获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嫌疑人袁继强、占德胜、黄俊、占国斌四人的事实;(4)刑事判决书、监狱证明、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袁继强于1999年1月15日因犯运输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加���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10年5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占德胜于1994年1月7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7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2月23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强制隔离戒毒。被告人占国斌于2007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7月17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8月13日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5月13日刑满释放。(5)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袁继强、占德胜、占国斌、黄俊的身份信息,犯案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2、证人证言:(1)证���刘某的证言,证明在2014年7月份,袁继强因为赌博的事情和“瘦子”发生了矛盾,其知道他打算找人去打“瘦子”,之后听说袁继强砸了“瘦子”的赌博场,由于其和“瘦子”的关系较好,其出面帮忙调解瘦子和袁继强的矛盾,过了没有多久,其听说袁继强借其的名字向“胖子”借枪的事实。(2)证人洪某某的证言,证明在2014年7月份,有一群社会上的人带了几把枪把“瘦子”开的赌博场给砸了的事实。3、被告人袁继强的供述,证明在2014年7月份,其因为在“瘦子”赌博场赌博,拖欠了“瘦子”的钱,“瘦子”威胁其并且称要将其打死,其因为生气,便纠集黄俊、占德胜、占国斌、冯某某来到占德胜家中一起商量去教训“瘦子”,其先后准备了先前购买的一支黑色单管猎枪和七发子弹,并陆续借来一支单管来复枪,一支银色自制单管猎枪,一支仿64式手枪(两发子弹)。2014年7月10日纠集冯某某、黄俊、占德胜、占国斌、“赵某”一起来到瘦子开的打渔店,随后冲进店里进行打砸,之后其因为害怕“瘦子”报复,便让朋友刘某将其寄放在他家中的一把单管猎枪和两发子弹还给其,过了一段时间,其听说瘦子带着人满大街找其,其听说因为害怕,便在广场北路租了个901号房。7月24日,其和黄俊、占德胜、占国斌把五把枪支搬到901号房,随后其和占德胜、占国斌、黄俊一起到九江玩了两天,之后就回到景德镇,7月29日,其和占德胜、占国斌、黄俊在租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4、被告人占德胜的供述,证明袁继强和“瘦子”因为玩赌博机的事情产生了一些纠纷,之后袁继强叫其、占国斌、黄俊、赵某拿了四把枪一起去教训“瘦子”,但是因为“瘦子”没有找到,其一伙人便对店里的打鱼机进行打砸。后来袁继强听说瘦子要找其一伙人报复,于是袁继强又拿来一把普通单管枪,在7月24日,袁继强让其把五把枪转移到房子里,之后其和袁继强、占国斌三人一直住在那里并且守着枪,黄俊也住过那里守枪的事实。5、被告人占国斌的供述,证明在2014年7月份的时候,袁继强因为赌博的事情和“瘦子”产生了矛盾,随后袁继强叫其、占德胜、黄俊、“军军”一起去教训“瘦子”,因为“瘦子”当时不在赌博机店,其一伙人便对瘦子的赌博机进行打砸。之后因为害怕瘦子报复,便在千禧花园租了一套房子,并把枪搬到出租房,由其四人保管枪支。其和袁继强、占德胜、黄俊还跑到九江躲了几天,在2014年7月27日,其和袁继强、占德胜回到了景德镇,在2014年7月29日,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6、被告人黄俊的供述,证明在2014年7月份的时候,袁继强因为被“瘦子”威胁,叫其和占德胜、占国斌���人去教训“瘦子”,其和袁继强一伙人持枪和刀赶往瘦子的赌博场,当时瘦子不在场,故对瘦子的赌博机进行打砸。之后袁继强告知其“瘦子”在找其,怕被报复,让其租了房子,因觉得光线太强,就换到了9楼,其帮袁继强搬了枪到租住房,其也在那里住过一晚的事实。7、枪支鉴定书,证明涉案的五支枪械经鉴定,均认定为枪支的事实。8、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袁继强指认出被查获的五支枪支;被告人占德胜指认其2014年7月11日在打渔店寻衅滋事时使用的仿64式手枪的事实。上列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实被告人袁继强、占德胜、占国斌、黄俊寻衅滋事及持有五支枪支的事实,以上证据予以确认。故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继强、占德胜、占国斌、黄俊无视社会管理秩序,携带枪支、刀具随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四被告人还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五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二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袁继强、占德胜、占国斌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继强辩护人提出其打砸赌博机系因多次受到威胁,打砸的系赌博机,应与一般的任意毁损财物行为有所区别及其持有枪支是为了防止报复的意见,与法律规定及常理不符,不予采纳;其辩护人的其它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袁继强、占德胜、占国斌、黄俊所犯罪行与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继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被告人占德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被告人占国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被告人黄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仔君人民陪审员 付有松人民陪审员 张志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