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吴��红、吴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红,吴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仙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世红,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仙游县。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5年1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4年6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文盲,农民,住仙游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世红、吴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又以仙检公诉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盗窃罪于同年12月4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于同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世红、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吴世红窜至仙游县枫亭镇辉煌村斗门282号吴某乙家,盗走三只母鸡。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三只母鸡价值人民币97.5元。2、2014年7月20日左右一天,被告人吴某甲伙同被告人吴世红窜至枫亭镇辉煌村斗门327号王某甲家,盗走一只黑色山羊。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只山羊价值人民币2460元。3、2014年7月24日左右一天,被告人吴世红窜至枫亭镇辉煌村斗门255号吴某丙家,盗走四只母鸭。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四只母鸭价值人民币140元。4、2014年7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吴世红、吴某甲窜至枫亭镇白蛇过路“明其农家菜”三楼,撬开三楼楼梯口窗户栏杆,进入陈某乙租住的套房内实施盗窃。被发现后,被告人吴某甲当场被抓获,被告人吴世红逃离现场。5、2014年7月30日左右一天凌晨,被告人吴世红窜至枫亭镇辉煌村斗门172号郭某家,盗走两只母鸭。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两只母鸭价值人民币70元。6、2014年7月30日左右一天凌晨,被告人吴世红窜至枫亭镇辉煌村斗门19号王某乙家,盗走一只母鸭。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只母鸭价值人民币35元。7、2014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吴世红窜至枫亭镇辉煌村斗门220-2号蔡某家,盗走三只鹅和一只母鸭。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三只鹅和一只母鸭价值人民币446元。8、2014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吴世红至枫亭镇辉煌村斗门172号郭某家,盗走三只母鸭。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三只母鸭价值人民币105元。9、2014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吴世红窜至枫亭镇辉煌村斗门19号王某乙家,盗走两只母鸭。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两只母鸭价值人民币70元。10、2014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吴世红窜至枫亭镇辉煌村斗门61-1号王某丙家,盗走四只公鸭和四只公鸡。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四只公鸭和四只土鸡共计价值人民币860元。11、2014年8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世红窜至枫亭镇辉煌村坑头120号陈某丙家,盗走四只母鸭。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四只母鸭价值人民币14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吴世红、吴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吴某甲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吴世红、吴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吴世红窜至仙游县枫亭镇辉煌村斗门282号吴某乙家,盗走三只母鸡。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三只母鸡价值人民币97.5元。2、2014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伙同被告人吴世红窜至枫亭镇辉煌村斗门327号王某甲家,盗走一只黑色山羊。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格认证,该只山羊价值人民币2460元。3、2014年7月2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吴世红窜至枫亭镇辉煌村斗门255号吴某丙家,盗走四只母鸭。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四只母鸭价值人民币140元。4、2014年7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吴世红、吴某甲窜至枫亭镇白蛇过路“明其农家菜”三楼,撬开三楼楼梯口窗户栏杆,进入陈某乙租住的套房内实施盗窃。被发现后,被告人吴某甲当场被抓获,被告人吴世红逃离现场。5、2014年7月3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世红窜至枫亭镇辉煌村斗门172号郭某家,盗走两只母鸭。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两只母鸭价值人民币70元。6、2014年7月3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世红窜至枫亭镇辉煌村斗门19号王某乙家,盗走一只母鸭。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只母鸭价值人民币35元。7、2014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吴世红窜至枫亭镇辉煌村斗门220-2号蔡某家,盗走三只鹅和一只母鸭。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三只鹅和一只母鸭价值人民币446元。8、2014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吴世红至枫亭镇辉煌村斗门172号郭某家,盗走三只母鸭。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三只母鸭价值人民币105元。9、2014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吴世红窜至枫亭镇辉煌村斗门19号王某乙家,盗走两只母鸭。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两只母鸭价值人民币70元。10、2014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吴世红窜至枫亭镇辉煌村斗门61-1号王某丙家,盗走四只公鸭和四只公鸡。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四只公鸭和四只公鸡共计价值人民币860元。11、2014年8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世红窜至枫亭镇辉煌村坑头120号陈某丙家,盗走四只母鸭。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四只母鸭价值人民币1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世红、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辨认照片、指认现场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本院(2005)仙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1)仙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3)仙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被害人吴某乙、王某甲、吴某丙、陈某乙、郭某、王某乙、蔡某、王某丙、陈某丙的陈述,证人陈某甲、欧某、刘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仙价(鉴)字(2014)20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吴世红、吴某甲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世红、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吴世红多次窃取财物价值4423.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世红入户窃取财物,另窃取财物价值2460元,其行为均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其中2起盗窃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世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另犯有前科且入户盗窃1次,可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世红、吴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世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二O一五年八月十二日止)。二、被告人吴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止)。三、被告人吴世红应当退赔给被害人:吴琴英人民币九十七元五角、吴明华人民币一百四十元、郭风云人民币一百七十五元、王永梅人民币一百零五元、蔡春爱人民币四百四十六元、王金美人民币八百六十元、陈文霞人民币一百四十元。四、被告人吴世红、吴某甲应当共同退赔给被害人王元富人民币二千四百六十元。上述罚金、退赔款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霜丽人民陪审员 王国全人民陪审员 黄志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茜如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法律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