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故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曾用名某某,农民,住。2014年1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故城县看守所。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检公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玉花、代理检察员贾文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装载货物的电动四轮汽车沿坊庄乡位庄村北的南北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东侧驶入道路的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的沈某某相撞,造成沈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被告人王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冀公交认字(2014)第00062A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故城县医院病历记录、死亡记录及诊断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故城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常住人口查询、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韩某甲、于某、韩某乙、季某的证言;故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说明;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晓霞审 判 员 李金良人民陪审员 杨爱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