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终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于彦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于彦海
案由
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石行终字第00090号 复议申请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山县城平光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波,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志敏,该局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于彦海。 复议申请人河北省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4)平行执字第3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据此,行政裁定书中应当署名审判长及审判员,本案中平山县人民法院在裁定中署名执行员,属程序违法,应当发还重新审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4)平行执字第356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平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聚存 审判员 张 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