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汪孝凌与何涛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12号原告:汪孝凌,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韦中利,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屠昌飞,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涛,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徐彪,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孝凌诉被告何涛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孝凌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孝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孝凌撤回对被告何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汪孝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顺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