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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德志与吴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志,吴首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705号原告王德志,男,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委托代理人杨国红,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首峰,男,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王德志诉被告吴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首峰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宋成钢代理审判员  王秋红人民陪审员  钱文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