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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离民初字第0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韦文新与吴小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文新,吴小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离民初字第01107号原告韦文新。被告吴小勤(又名吴林海)。原告韦文新诉被告吴小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文新,被告吴小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文新诉称,被告吴小勤于2013年8月23日向原告韦文新在离石区原古典家具店购买沙发三件套及核桃木门直腿供桌,共计人民币16300元。被告吴小勤于2013年8月23日中午看好家具后,离开店半小时左右打电话并让当天下午就把货送到吕梁市丽景街泡泡火锅店边上的一家门店内。说好货到先给1000元,剩余货款一两天就到我店内全部付清。可是货送到后被告吴小勤只给了500元,原告想反正一两天就全结清了,所以也没有说别的什么。可是被告吴小勤是个不守信用的人,过了一个星期也没有支付剩下的货款,时至今日仍未支付货款。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小勤向原告韦文新支付购买家具的货款15800元,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支付从2013年8月23日至执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吴小勤辩称,家具并非为我本人购买,是贺艳辉让我帮买的。家具拉回来后,贺艳辉给了我500元让我代给付的家具款。经庭审查明,2013年8月23日上午,被告吴小勤与司机二人前往原告韦文新在离石区原古典家具店购买家具。被告吴小勤挑选了沙发三件套和核桃木门直腿供桌一个,经与原告议价,共计人民币16300元,之后被告吴小勤离开原告的家具店。半小时后,被告吴小勤给原告打电话,让当天下午将货送到吕梁市丽景街泡泡火锅店边上的一家门店内。并说好货到先给1000元,剩余货款一两天内全部付清。原告韦文新依约将沙发三件套和核桃木门直腿供桌一个送到被告吴小勤指定地点。被告吴小勤收到货物后支付原告500元,并承诺剩余欠款一两天内全部结清。但被告吴小勤所欠货款15800元经原告韦文新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双方形成诉争。上述事实,有销售清单和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成立并有效。被告在收到原告发送的货物后,应当及时支付原告货款,被告至今尚未全部付清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吴小勤支付购买家具的货款158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支付从2013年8月23日至执行之日止利息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小勤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韦文新货款158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3年8月23日计算至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5元,由被告吴小勤负担。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梁 毅审判员  解 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雅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