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年伟与赵么生、张群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年伟,赵么生,张群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王年伟,男,1964年3月16日生。被执行人赵么生,男,1954年12月18日生。被执行人张群花,女,1956年4月11日生。本院在执行王年伟申请执行赵么生、张群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