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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杨紫超与陈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紫超,陈蛟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3291号原告杨紫超,男,1991年4月8日出生。被告陈蛟泉,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紫超与被告陈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紫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杨紫超负担。审判员  郑文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益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