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杨紫超与陈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紫超,陈蛟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3291号原告杨紫超,男,1991年4月8日出生。被告陈蛟泉,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紫超与被告陈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紫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杨紫超负担。审判员 郑文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益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