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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邱茜茵与江泽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29-1号原告邱某,女,汉族,1988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地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1号22座204房。被告江某,男,汉族,1988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邱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泳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