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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02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女,汉族,1957年11月2日出生,无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梅×,男,汉族,1951年11月18日出生,无业。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梅×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8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申请再审称:我2009年住院,被申请人一分钱没出,违反了夫妻关系期间分担一半的规定,而且我跟被申请人八年,应该分我一半房产。我被他和他女儿打出家门,我要求给我相应补偿。我少活几十年是他造成的,应该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石景山区八角南里7栋7门301号房屋的分割问题,该房屋为梅×婚前购买,不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两审法院确认石景山区八角南里7栋7门301号房屋为梅×婚前个人财产正确。王×要求梅×给付其相应经济补偿款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两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所作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殷海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