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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紫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2015]紫执字第00037号谭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紫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男,1968年7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执行人谢某某,女,1980年8月22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受理谭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的(2012)紫民初第00530号民事调解书,及(2014)紫法执字第0002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款为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谢某某已从法院领取执行标的款8000元,下余7000元申请人谢某某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紫民初第00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 征执行员 纪晓英���行员吴斯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寇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