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三福与焦石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福,焦石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659号原告王三福,男,1960年4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丽茹,北京市延庆县永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石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三福与被告焦石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三福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三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三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海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卫萌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