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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新泽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新泽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249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陶瓷厂二楼之二)。法定代表人林震。委托代理人刘国祝,系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日超。被告广东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丁中军。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泽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新泽公司)诉被告广东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固基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建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国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泽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14日签订《水泥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泥。合同同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相应约定。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水泥,但至今被告拖欠原告大部分货款未还,应向原告清还货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水泥货款639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1097.59元(日千分之一,暂计至2014年11月10日,以后要求照此标准计算至付清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28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4308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新泽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被告工商查询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水泥销售合同、调价通知各1份,证明原、被告存在水泥买卖关系,合同第四条约定了结算方式,逾期货款的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一。合同第九条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进行了约定。调价通知说明了双方对水泥的单价进行了变更。3.对账单4份,证明2014年6月至9月,原告共向被告供货1627吨,货款总金额700490元,被告除付款61490元外,其余货款本金有639000元未支付。4.还款计划1份,证明被告在2014年向原告出具的,确认欠原告货款本金639000元,虽然是被告单方承诺,但是被告也没有兑现。5.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各1份,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合同、担保费发票各1份,证明原告为维权支付本案律师费28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4308元。被告固基公司在诉讼中既没有提供证据,也没有答辩。被告固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质证以及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新泽公司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对新泽公司提供的全部证据均予以采信。案经开庭审理,结合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新泽公司与固基公司于2014年6月14日签订《水泥销售合同》,约定由新泽公司向固基公司供应水泥(合同原约定价格为每吨430元,2014年8月21日,经双方协商一致价格调整为每吨440元)。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为当月货款于次月5日前完成结算,于次月15日前全部付款。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如固基公司逾期支付相应货款,且固基公司应该按照逾期未付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新泽公司因此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合同签订后新泽公司依约分批供货,经双方对账确认,新泽公司于2014年6月份供货61490元,于2014年7月份供货467840元,于2014年8月份供货132440元,于2014年9月份供货38720元,合计供货700490元。但固基公司收货后于2014年8月14日付款30000元,于2014年8月20日付款31490元,余款至今未付。新泽公司因此诉至本院引发本案诉讼。另查,新泽公司委托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指派刘国祝律师代理本案事宜,支付律师费28000元。为在本案提起财产保全措施,新泽公司要求广东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花费保全担保费4308元。本院认为,被告至今尚欠原告639000元货款的事实清楚,被告欠款不还的行为属违约,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要求其清还6390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违约金请求,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在次月15日前付清当月的货款。而根据被告的还款情况,其分别于2014年8月14日付30000元,于2014年8月20日付31490元,该两笔付款均用于清付2014年6月份的货款61490元。故2014年6月份的货款的违约金计付方式,应以61490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16日至2014年8月13日按日千分之一计付(经核算为1783.21元),再以31490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14日至2014年8月19日按日千分之一计付(经核算为188.94元),两项合计为1972.15元。2014年7月份至2014年9月份的货款的违约金,均从次月16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付至货款清偿之日。另原告因追讨本案货款所支付的律师费280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4308元,根据合同约定,也应由被告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泽贸易有限公司清偿货款639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2014年6月份货款的违约金为1972.15元;2014年7月份货款以467840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16日起计付;2014年8月份货款以132440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6日起计付;2014年9月份货款以3872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6日起计付;以上2014年7月份至2014年9月份的货款的违约金均按日千分之一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广东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80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4308元。本案受理费5512.03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4132.02元,合计9644.05元,由被告广东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全部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已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泽贸易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广东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自身应负担部分迳付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泽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建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道哲第5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