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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诉邵显庆等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雄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邵显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执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磊。被执行人上海雄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显庆。被执行人邵显庆。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给与被申请人上海雄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邵显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077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雄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邵显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两位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8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两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513元,但两位被执行人均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另查明,两位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其名下财产已被法院另案查封,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以上事实,有案件查询单、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0777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振杰代理审判员  李伟荣代理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智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