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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廖洪亚与王学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洪亚,王文博,王学峰,刘玉玲,陈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16号原告:廖洪亚,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文博,男,199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理人:王学峰,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学峰,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玉玲,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陈影,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审理原告廖洪亚与被告王文博、王学峰、刘玉玲、陈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陈影下落不明,须向其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亚南人民陪审员  张 超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