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与被执行人南京珊瑚电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珊瑚电子有限公司,南京海康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海鲨科技有限公司,陈志泓,王安娟,缪莉娟,肖飞,洪波,高强,王明亮,卞美蓉,南京翔升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245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本市秦淮区洪武路198号。代表人唐利民,行长。被执行人南京珊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区胜太路68号。法定代表人陈志泓。被执行人南京海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洪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海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夹岗村苏家桥66号-1。法定代表人陈春霞。被执行人陈志泓,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安娟,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缪莉娟,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肖飞,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洪波,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强,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明亮,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卞美蓉,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南京翔升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明亮。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南京珊瑚电子有限公��、南京海康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海鲨科技有限公司、陈志泓、王安娟、缪莉娟、肖飞、洪波、高强、王明亮、卞美蓉、南京翔升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秦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安娟名下有一部奥迪汽车,本院已冻结,但未发现车辆;多位被执行人名下均有房产,但都被多家法院冻结在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名���车辆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秦商初字第32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 行 长 刘浩东执 行 员 葛友军执 行 员 王锦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李书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