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杭州葛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东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17号原告杭州葛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淼林,该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周亚平,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东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葛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收到原告杭州葛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的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东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葛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东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葛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