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民一初字第005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晓珍与王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523-1号原告:刘晓珍,女,194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彬,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珍诉被告王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珍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阜阳市颍州春满园花木种植场在阜阳市颍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680000万元债权。并由原告本人提供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南二环路(蓝色雅典13#楼)301室房屋(房地权证阜字第20090209**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本人提供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南二环路(蓝色雅典13#楼)301室房屋保作为担保,在担保期内予以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阜阳市颍州春满园花木种植场在阜阳市颍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680000万元债权。二、查封原告刘晓珍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南二环路(蓝色雅典13#楼)301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云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