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凉执字第7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作庭与李跃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作庭,李跃昌,李廷昌,马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凉执字第784-3号申请执行人王作庭。被执行人李跃昌。被执行人李廷昌。被执行人马池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作庭与被执行人李跃昌(2013)凉民初字第35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何 钰审判员 祁保业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喜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