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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雷占云、白光生、李瑞岐、宋光军诉被告谢晓宇、温生旺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占云,白光生,李瑞岐,宋光军,谢晓宇,温生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512号原告雷占云。原告白光生。原告李瑞岐。原告宋光军。被告谢晓宇。被告温生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占云、白光生、李瑞岐、宋光军诉被告谢晓宇、温生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雷占云、白光生、李瑞岐、宋光军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占云、白光生、李瑞岐、宋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占云、白光生、李瑞岐、宋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雷占云、白光生、李瑞岐、宋光军负担。审判员  刘喜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继梅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