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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娟与襄阳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颜永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娟,襄阳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健,颜永梅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105-1号原告杨娟,女。被告襄阳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健,五龙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健,男。被告颜永梅,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2014年3月17日分别作出(2014)鄂樊城立保字第00015号、(2014)鄂樊城立保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查封襄阳鑫沪居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土地证号:襄阳国用(2013)第3316010**号]。现原告杨娟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并重新提供了案外人李艳所有的坐落于襄阳市樊城区铁路大院1马路北苑小区25幢38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227**号,设计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83.99平方米)、案外人熊同然所有的���落于襄阳市樊城区丹江路15号2幢232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200**号,设计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94.60平方米)、案外人李继忠所有的坐落于襄阳市樊城区丹江路41号13幢25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181**号,设计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90.95平方米)作为担保财产。原告杨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李艳所有的坐落于襄阳市樊城区铁路大院1马路北苑小区25幢38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227**号);二、查封案外人熊同然所有的坐落于襄阳市樊城区丹江路15号2幢232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00020086号);三、查封案外人李继忠所有的坐落于襄阳市樊城区丹江路41号13幢25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181**号);四、解除对襄阳鑫沪居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土地证号:襄阳国用(2013)第3316010**号]的查封。审 判 长  陈守军审 判 员  赵 炬代理审判员  潘海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