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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庆敏与潘琼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敏,潘琼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495号原告:朱庆敏,男。委托代理人:陈激扬,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琼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敏与被告潘琼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庆敏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庆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庆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庆敏负担。审判员  郭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