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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鹰民一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自强、莫小花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自强,莫小花,江西诺曼特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鹰民一初字第55号原告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飞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骏,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自强。被告莫小花。被告江西诺曼特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自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自强、莫小花、江西诺曼特织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909元,减半收取28954.5元,由原告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水才审 判 员  汪福庚代理审判员  范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玮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