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执字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宋基林、何德琼与江安均、郭骅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基林,何德琼,江安均,郭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牛执字1904号申请执行人宋基林,男,汉族,1957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何德琼,女,汉族,1963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江安均,男,汉族,1974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被执行人郭骅,男,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宋基林、何德琼申请执行江安均、郭骅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44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案款118678.5元,并承担执行费168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50000元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宋基林、何德琼申请执行江安均、郭骅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李 铮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涂 莎 来源:百度“”